观赏凤梨是一种集观花、观叶于一体的时尚花卉,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一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观赏凤梨植物新品种权的无效行政纠纷案引发了业界广泛关注。
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明确未经植物新品种育种者(或品种权人)许可的销售(即侵权销售)行为不能破坏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确认了涉案凤梨植物新品种“卡利普索”(下称涉案品种)具有新颖性,维持了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下称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品种权无效宣告决定(下称被诉决定)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确认涉案品种权有效。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菊丹在接受luck官网下载安卓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关于植物品种新颖性判定的典型案例,涉及新颖性判定的法律适用、丧失新颖性的销售判断以及新纳入植物品种名录的新颖性宽限期判定等焦点问题,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
民事纠纷引发品种权无效之争
该无效行政纠纷案源于一起民事侵权纠纷案。
涉案品种系果子蔓属植物新品种,其在国内的申请日为2008年5月15日,授权日为2014年11月1日。该品种的原品种权人为比利时育种家卢克·皮特尔斯、卡罗琳·德·梅尔,于2019年1月1日转让至爱索特植物园艺(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爱索特公司)。
爱索特公司认为,上海某花卉公司及陈某生产、销售的凤梨品种“平头红”成品苗与涉案品种为同一品种,涉嫌构成侵权,遂将其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索赔经济损失。
在该民事侵权案件审理期间,陈某以涉案品种不具备新颖性为由,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品种权无效宣告请求。
据了解,陈某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要理由为:在中国申请日以前,“卡利普索”品种在境外销售已超过4年,在中国境内销售已超过1年,已形成事实扩散,因此,该品种不具备新颖性。为支持其主张,陈某还提交了国外法院作出的案外人爱克索特植物公司诉德鲁仕植物公司侵犯品种权纠纷案的判决文书等材料。
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涉案品种不因其他主体的侵权销售而丧失新颖性,陈某未提供涉案品种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有效证据。据此,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涉案品种权有效。
陈某不服该决定,于2022年1月17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坚称涉案品种因已形成事实扩散而丧失新颖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只有经育种者(或品种权人)同意的销售行为,才能破坏相应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侵权销售不能破坏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据此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依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
终审维持涉案品种新颖性
“我国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关于植物新品种新颖性的文字表述略有差异,且对于侵权销售是否破坏新颖性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如何理解新颖性判断的法律标准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该案二审审判长罗霞在接受luck官网下载安卓记者采访时表示。
该案中,陈某上诉称涉案品种在申请日前在中国境外有销售,因此,涉案品种不具备新颖性。对此,罗霞表示,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第十四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于影响新颖性的销售行为的判断,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育种者自身或经其许可的销售行为,即育种者是否放弃对申请品种权保护的繁殖材料实体的处置权,比如育种者自己销售或授权他人销售等。
“在案证据表明,涉案品种在中国境外的销售是侵权人实施的侵权销售,而非品种权人自身或经其许可的销售。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的侵权销售不应导致涉案品种新颖性的丧失。”罗霞表示。
此外,陈某还主张涉案品种在2008年之前已经在我国境内被公开销售,该事实足以导致涉案品种不具备新颖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第十四条规定,如果育种者在申请日前销售了该品种,则须审查销售的时间是否超过了新颖性的宽限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果子蔓属作为2008年4月21日新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其新颖性宽限期是申请日前在中国境内销售相关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陈某主张涉案品种在中国境内存在销售的证据显示时间为2006年或2007年,这些时间均在新颖性宽限期内,不影响涉案品种的新颖性。
据此,合议庭判决驳回陈某全部上诉请求,维持涉案品种的新颖性。
为类案审理树立标杆
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判定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的重要基础性问题,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植物新品种授权确权案件审理的关键问题。
在李菊丹看来,该案二审判决具有以下两个亮点:首先,该案二审判决明确应以植物品种申请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判定新颖性的法律依据。涉案品种申请日为2008年5月15日,因此,该案应适用1997年制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2007年修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判定申请品种是否具备新颖性。其次,该案还明确了只有经育种者许可的申请品种生物材料,在法律规定的宽限期之前进入现有品种领域并超过宽限期,才能导致申请品种丧失新颖性。即育种者许可、生物材料(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体现为繁殖材料和收获材料)进入现有品种领域以及超过宽限期,这三项条件对于判定申请品种丧失新颖性是缺一不可的。这是基于植物品种的特殊性所做的保护育种者合理创新利益的特殊法律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系统地阐述了植物品种新颖性判定所涉及的关键问题,为全面理解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关于植物品种新颖性的规定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场景。”李菊丹表示。
对于该案二审判决结果,爱索特公司代理人王婉君表示,该案是一起兼具法律智慧与社会价值的典型案例,不仅对植物品种新颖性的判定标准进行了深度阐释与精准适用,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引,还充分体现出我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公正态度。
记者多次联系陈某代理人,截至发稿未收到对方回复。(本报记者 姜旭)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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