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使用”商业秘密须承担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 luck官网下载安卓/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5/10/23 14:47:00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8起科技创新领域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明确了商业秘密改进型使用及消极使用的认定标准,精准回应了科技创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痛点。

  杭州启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启明公司)专注心脏瓣膜微创介入治疗领域,在业界具有一定知名度,其经许可获得某心脏瓣膜手术器械技术信息(下称涉案技术信息)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许可使用权。吴某曾在启明公司任职并在工作期间接触了涉案技术信息并负有保密义务,其离职后入职上海御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御某公司),并将涉案相关技术资料提供给御某公司在项目立项调研中进行参考。

  2022年3月,启明公司向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奉贤市场监管局)举报,称吴某、御某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奉贤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后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二者侵犯了启明公司的商业秘密,责令吴某和御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分别罚款50万元和30万元。该行政处罚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在该案调查过程中,奉贤市场监管局委托上海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涉案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载明,启明公司涉案技术信息中的相关机构组成已公开,但具体结构、尺寸、生产工艺等其余技术信息未公开。从吴某等御某公司员工电脑提取的技术信息与启明公司的部分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

  御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吴某在该案调查时陈述:吴某将启明公司技术资料复制至自己的存储设备,后经御某公司安排负责某医疗器械项目的立项调研时,将启明公司技术资料复制给调研人员参考,这样可以减少调研时间和成本,但实际仅使用了部分内容进行调研,也未向公司汇报,后该项目未立项。

  据了解,御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上海心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心某公司)曾提交2件与涉案技术信息同领域的专利申请。对此,启明公司认为,御某公司、心某公司诱导吴某窃取启明公司技术秘密用于产品研发、生产,并在部分技术秘密基础上进一步研发后申请专利,共同侵犯了其技术秘密。据此,启明公司将御某公司、心某公司、吴某共同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庭审中,三被告辩称,涉案技术信息不具备商业价值;三被告未实施侵犯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其提交的专利申请与启明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无关。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虽然部分信息已被公开,但并不导致整体信息被公众所知悉,且涉案信息具备商业价值并经启明公司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构成技术秘密。吴某违反保密义务及启明公司保密制度,擅自将涉案技术信息存储于个人设备,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吴某将涉案技术秘密提供给御某公司在相同产品的立项调研时参考,能带来研发思路的提示,减少调研时间和成本,属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消极使用”技术秘密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法院经审理进一步认为,御某公司、心某公司申请的专利与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路线、结构、功能、效果均不同,难以认定是对涉案技术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形成,故不构成对涉案技术秘密的“改进型使用”。由于并无证据证明三被告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进行了产品生产,故难以认定三被告“直接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吴某、御某公司立即删除其存储的涉案技术文件,共同赔偿启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据该案合议庭表示,该案对商业秘密的“改进型使用”和“消极使用”形式及相适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精准认定,细化了技术秘密保护的范围和边界,对于类案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报记者 姜旭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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