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涉数据权益案件的裁判尺度,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7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共6件(其中两件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2024年一审审结的案件数是2021年的两倍。由于数据具有十分复杂的经济和法律特征,涉数据类案件类型新、审理难度大,裁判结果备受社会关注。对此,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著作权法,对于构成汇编作品或者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数据资源、数据产品,依法予以有效保护;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综合考量多个要素,依法认定数据收集、获取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批指导性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数据权益、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导向。
贯彻落实“数据二十条”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意见》),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方面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提出二十条政策举措,被称为“数据二十条”。首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如何贯彻落实《意见》的相关要求?对此,luck官网下载安卓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本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数据二十条”、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为数据权益提供综合司法保护的集中体现。在此,仅以其中的两个指导性案例予以例证:其一,依法保护数据处理者的经营权益。“数据二十条”提出“合理保护数据处理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保护经加工、分析等形成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经营权”。“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2号)确认北京微某公司对汇聚短视频、用户评论、用户信息形成的数据集合享有经营性利益,认定北京创某公司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上述数据,足以实质性替代北京微某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正是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依法保护数据处理者权益,有助于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创造者合理倾斜,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红利。
其二,有效促进数据要素流通。“数据二十条”提出“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推动基于知情同意或存在法定事由的数据流通使用模式,保障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权益”。“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3号)针对关联账号服务这一网络空间中较为常见的服务模式,明确网络用户使用关联账号功能,将其持有的数据在不同网络平台间转移,属于合法正当行为。这就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数据来源者在参与网络经济活动中的自主选择权,对于促进数据共享共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释放数据价值红利,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公平竞争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修订。此次发布的262号、263号指导性案例均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背景下,两起案例引发广泛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涉数据权益民事审判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较为集中,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网络平台之间因数据相关商业利益,易产生纠纷,尤其对数据权属、利益分配往往有较大争议。这些纠纷因市场竞争而起,往往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其次,当前对数据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尚不完善,数据权益类型与保护方式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而对于著作权法或者其他知识产权法规保护范围以外的相关数据,则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补充保护。
“基于此,本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专门选取两件涉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例,编制形成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裁判规则体系。这对于人民法院在涉数据类案件审理中正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依法准确处理数据权益纠纷具有重要意义。”该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强调,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十三条第三款对侵害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数据类案件的过程中,要深刻领悟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特别是增设数据专款的重大意义,结合本批专题指导性案例,切实做好相关审判工作,确保案件裁判的效果。
强化数据权益保护
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如何做好涉数据类案件审判执行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以本专题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契机,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继续加强涉数据类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首先,加大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审理涉及人格权、财产权等与数据有关的权益及知识产权纠纷,准确认定涉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据生态,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顺应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趋势,立足司法审判职能,有力维护国家数据安全,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其次,加强涉数据类案件的审判指导力度。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准确把握本专题指导性案例的要旨和精神,切实做好相关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与此同时,要围绕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等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调研,适时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推动立法完善。
再次,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针对涉数据类案件的特点,创新法治宣传的内容和形式,着力提升法治宣传的实效,为数据安全保护、有效利用、合规流通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等。(本报记者 姜旭)
指导性案例
擅自搬运平台数据被判赔偿500万元
北京微某公司是抖某 APP的经营者。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该公司发现北京创某公司经营的某宝 APP上有5万余个短视频与抖某 APP的短视频内容一致,且短视频中含有抖某 APP专有的代码。涉案短视频还包含1.9万余个注册用户昵称、用户头像,其中1.59万余个与抖某 APP相同;127处评论内容、顺序、标点符号与抖某 APP相同。经查,约40%的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其余短视频有一定价值但不具有独创性,属于录像制品。
北京微某公司认为,北京创某公司未经许可,直接抓取、搬运抖某 APP中的涉案数据并在某宝 APP展示、传播等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创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万元。
对此,北京创某公司辩称:涉案短视频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而北京微某公司对抖某 APP中用户自行上传的短视频不享有权益。北京创某公司开发的某宝 APP系为用户提供短视频上传的平台,其商业模式具有正当性。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北京创某公司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北京微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北京微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一审判决后,北京创某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该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北京微某公司对汇聚短视频、用户评论、用户信息形成的数据集合享有何种权益,北京创某公司获取、使用涉案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数据集合是用户遵循平台规则、借助平台技术支持,通过与平台的交互形成的,规模大、商业价值高。而北京微某公司对数据集合的形成和积累实质性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经营吸引大量用户流量,使得该数据集合额外产生独立于单一短视频的经济价值。由此,北京微某公司持有、使用、经营短视频数据集合产生的经营性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北京创某公司未经许可,抓取搬运涉案数据集合中大量用户信息、短视频和用户评论在某宝 APP使用,导致某宝 APP与抖某 APP内容高度同质化,网络用户不使用抖某 APP,通过某宝 APP也可观看相同内容,实质性替代了北京微某公司经营的抖某 APP产品和服务,其行为构成对北京微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需要说明的是,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十三条第三款对侵害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专门规定。据此,自2025年10月15日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之日起,对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相关规定,依法准确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姜旭)
提供关联账号服务未必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锦网络公司运营某忧网站,不仅为求职者提供工作和职业发展机会,还为招聘企业用户提供有偿简历搜索服务。
某橙信息公司运营某成网站,主要提供简历管理、招聘管理、大数据服务等,其网站设有“关联外网账号”功能,便于招聘企业用户集中处理在某忧网站和其他网站获取的简历。
某锦网络公司认为,某橙信息公司提供关联账号服务时,使用招聘企业用户账号、密码,避开身份验证码机制自动访问某忧网站系统,并获取、保存、使用涉案简历数据的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下称杨浦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橙信息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杨浦法院经审理后驳回某锦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某锦网络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据了解,该案争议焦点为:某橙信息公司提供关联账号服务并获取、保存、使用涉案简历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首先,关联账号服务是网络空间中较为常见的服务模式。具体而言,关联账号服务系通过绑定用户在不同网络平台上的多个账号,达到共享数据、权限或者功能的目的,以提供更为便捷的使用体验。在不侵害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网络用户使用关联账号功能,将其持有的数据在不同网络平台间转移,系合法正当行为。
其次,某橙信息公司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的行为具有正当性。某锦网络公司对某忧网站所采集生成的数据有实质性投入和贡献,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但不得阻碍招聘企业用户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转移等合理处理。据此,相关招聘企业用户对通过有偿支付对价、接受求职者投递等方式收集的简历数据,可以进行转移,包括使用关联账号进行转移。而且,涉案关联账号未超出求职者对个人信息处理范围的合理预期。招聘企业用户在使用“关联外网账号”功能后仅能将简历同步到某成网站中招聘企业用户自己的账号内,求职者的信息无法在某成网站汇聚简历库中搜索到,不存在侵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再次,某橙信息公司所提供的关联账号服务,需要由招聘企业用户自行选择是否关联、是否自动同步或者保存简历,并自行输入其在某忧网站等其他网站的账号、密码。关联账号功能的实现均基于用户自己的意愿。某橙信息公司经用户授权获取、保存、使用某忧网站简历数据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法院判决某橙信息公司的被诉行为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亦未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姜旭)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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