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行车行业,什拉姆有限责任公司(业内通称 SRAM或速联,下称速联公司)与兰溪轮峰车料有限公司(下称轮峰公司)都是骑行爱好者熟知的知名企业。然而,这两家企业之间却产生了一场专利纠纷。
不久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202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中,轮峰公司作为请求人提起的速联公司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位列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理后作出审查决定,宣告名称为“机电式后拨链器”(专利号:ZL201410571813.6,下称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该决定作出后,与之相关的侵权诉讼随即被法院驳回。同时,轮峰公司也撤回了针对涉案专利分案申请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此次涉案专利所涉及的技术应用于自行车电子变速。电子变速相比传统机械变速,具备操控便捷、换挡精准等优势,是自行车变速的重要研究发展方向,因此案件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目前自行车领域的创新呈现出智能化、材料创新和电动化三个主要方向。其中,智能化方面涉及的电子变速系统备受关注,而机电式后拨链器作为电子变速系统中的关键部件,其技术的发展与变革对整个自行车行业有着深远影响。
自行车电子变速的概念早在1992年就已出现,当时采用电磁铁驱动后拨链器,但因可靠性欠佳未能在自行车领域广泛应用。直到2009年,日本禧玛诺公司推出采用电机驱动前、后拨链器的电子变速套件,电子变速才真正开始在实际中得以应用。
如今,日本禧玛诺公司和速联公司是名列全球市场前列的两家电子变速制造商。禧玛诺公司积极进行专利布局,在中国申请的自行车变速相关专利就有上千件。速联公司虽然比禧玛诺公司晚成立了60多年,但一直致力于自行车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在2015年推出了无线电变套件,自此不断推陈出新,已成为全球领先的自行车变速系统制造商。在国内,也有众多企业投身电子变速领域,例如国内知名自行车链轮曲柄生产和出口企业轮峰公司,于2022年推出我国首款山地车电子变速套件。
从行业发展来看,机械变速向电子变速转变已成为自行车变速的重要发展方向,也是未来自行车的主流趋势。
针对涉案专利,轮峰公司于2023年8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权利要求1至2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1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涉案专利所涉及的机电式后拨链器,主要由包括基座构件、连杆机构、活动构件和保持架组件在内的机械结构部分,以及包含功率源、射频芯片、马达和变速器在内的机电部分组成。
轮峰公司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关于创造性方面,提交了多篇证据,其中,证据1至证据3均是禧玛诺公司的专利,起到了关键作用。证据1涉及一种机电式后拨链器,属于斜 P型结构,其通过基件连接到自行车车架,电机单元外壳内设有马达和变速器,可实现电子变速;证据2是一种直P型机械式后拨链器;证据3涉及自行车电动拨链器,公开了将电源安装在后拨链器上的技术方案。轮峰公司主张以证据2结合证据1和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等多种组合方式,来证明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速联公司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获得的技术启示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而非抽象的想法或一般研究方向,现有证据均未明确公开直 P型后拨链器电动化的技术方案,基于现有证据并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的方案。
“说明书中通常会记载背景技术以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些内容有助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发明创造的发明点,判断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但涉案专利的说明书未记载背景技术,也未写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发明目的,因此合议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阅了大量资料,通过回溯申请日之前现有技术、了解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发展路线,从而力求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准确把握涉案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确保对创造性作出准确的判断。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三步法’是公认的、客观判断创造性应当遵循的方法,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区别特征及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认定、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每一步都要求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证据进行客观准确地判断。”该案合议组在接受luck官网下载安卓记者采访时表示,经审理,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证据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均被现有证据公开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理,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第5669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审查决定具有典型意义
该决定作出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业内专家认为,该决定具有典型意义。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龙文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核心在于明晰发明创造是否足够“难”,标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通过将现有技术结合形成该方案,如果现有技术能够提供借鉴、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存在障碍,则该方案是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该案中专利说明书未记载背景技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未比照现有技术写明有益效果,说明书未清楚反映发明创造的技术路线。面对此情形,合议组首先系统梳理申请日之前自行车变速技术的整体状况,认定机械变速器向机电变速器发展是行业技术发展路线。现有技术中存在直 P、斜 P两种机械变速器设计方案,同时存在斜 P式机电变速器设计方案,合议组认为不同类型后拨链器的技术手段可相互借鉴、现有技术结合时不存在技术障碍,最终认定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决定进一步明确,即使涉案专利还记载了其他技术效果,只要该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现有技术所获得的技术方案中能够显而易见地确定的,就不影响创造性判断的结论。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易健雄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该案极具示范价值。专利技术创造性的判断一直是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专利法将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规定为“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提出了判断创造性的“三步法”。但对于如何适用“三步法”来确定与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仍有赖于更明晰的指引。该案以“机电式后拨链器”为例,为“三步法”的具体适用提供了极具合理性与实操性的示范。
“具体而言,在说明书未明确记载背景技术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情况下,应在把握本领域的整体状况和技术发展路线的基础上,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不对权利要求书未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评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把握本领域普遍趋势后,通过借鉴不同类型的技术手段、进行适配性调整即可获得发明所涉技术方案,并不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时,即可认定该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易健雄表示,从这个角度来看,该案对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细化和澄清,对于培育高价值专利、维护公共资源,都具有典型意义。
【典型意义】
本专利说明书未记载背景技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未比照现有技术写明有益效果,说明书未清楚反映发明创造的技术路线。面对此情形,合议组在创造性判断中,系统梳理申请日之前自行车变速技术的整体状况和发展路线,在准确理解本专利的基础上,对最接近现有技术及其证据组合方式展开评述。审查决定对该技术领域存在机电化改造的普遍趋势、不同类型后拨链器的技术手段可相互借鉴、现有技术结合时不存在技术障碍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最终认定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决定进一步明确,即使涉案专利还记载了其他技术效果,只要该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现有技术所获得的技术方案中能够显而易见地确定的,就不影响创造性判断的结论。(本报记者 侯伟)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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